总体上看,美国各州都有包括宪法、刑事立法、税法、商法、财产法、教育立法、社会福利立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1882年加藤弘之的《人权新说》刊行,以优胜劣败、物竞天择的进化论来否定自己先前所译介的天赋人权,说席卷欧洲又波及我东方的天赋人权主义决无实存可取的证据,其从始至今完全是学者妄想出来的东西。1868年津田真道译《泰西国法论》,在正文中以住民的本权来表述公民的权利,并解释其为:相对于国家所具有的通权、国家之法律对其应予揭记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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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无权,其国必废的观点及中国之所以不能雄强,……皆惟中国之民失基权之故。[7]参见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30]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5页。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人权派的思想观点引发了当时关于人权的大讨论,周鲸文、邹韬奋等编选了《论人权运动》一书就是一例,人权语词在此时期成为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语词。

1903年汪荣宝、叶谦编的《新尔雅》中也出现了人权语词,只不过是用来解释其它概念的。[16][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附录),谭汝谦、林启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33页。温和的独立之路和近在咫尺的美国不同,加拿大的独立之路是缓慢平和的。

1982年3月9日,英国议会最高一次就加拿大的宪法事宜进行审议,批准了加拿大议会提交的《1982年宪法法》。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必须保障他们以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章还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法律权利,包括:(1)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紧接着,著名的《威斯敏斯特法》于1931年问世。

可以看到,当年以议会和宪法斗争从英国赢得独立的加拿大人,在面对魁北克的独立请求时,并不是以意识形态或政治正确进行蛮横镇压,而是仍然将其置于宪政秩序的框架之中。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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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1867年宪法仍不是一部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宪法。此外,议会和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在魁北克,就连城市和乡村的建筑方式也都是法国式的。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也只能援用英国法,只允许英律师出庭辩护。

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两次会议均不欢而散。作为加拿大性的法语省份,自有1774年《魁北克法》以来,它就一直保留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宪法制度。(6)免受酷刑的权利……为了回应加拿大的特殊国情,1982年宪法第16条至20条还专门规定了语言方面的平等权利: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时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1763年10月7日,英国政府公布了《王室公告》,这是英属加拿大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19世纪,加拿大联邦政府曾经企图同化法裔居民,禁止法裔商人开办学校、出版报纸。1998年8月,最高法院对此作出裁决,重新解释了加拿大的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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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年,来自法国的殖民者尚普兰(SamueldeChamplain)在魁北克建立了堡垒,作为他们在加拿大与印第安人交换毛皮和其他土特产的货栈,日后成为法国在加拿大进行殖民活动的桥头堡。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亲赴渥太华,正式签署了这项法案。

2000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宪法补充法案,对于魁北克独立问题设置了公投规则。这一同化政策,在英裔居民占多数的地区是比较成功的,但在魁北克遭遇了强烈抵制和反对。换句话说,公民并不因为这个国家有两种官方语言,而必须同时学习和使用这两种语言,但是公务系统则应该同时平等地提供这两种语言的服务,以便不论是说法语还是说英语的人来办事时,都真的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这部法案是加拿大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宪法,规定了联邦议会和省议会的立法权:凡被认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权力机关应授予较高的联邦机构,而基本上属于省的、地区的或私法性质的问题则委托各省负责。(3)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2003年4月,魁北克省省议会选举中,自由党击败魁北克党而成为执政党,魁独运动从此陷入低潮

相应的,国家结构不再只是简单的个体自治:国家强制的二元对立模式,而是国家强制:家庭自治:个体自治的三元模式。正如三十年来逐步告别的计划经济一样,计划生育表露的是现代人对世俗理性筹划能力的一种极度自信。

换言之,计划生育这一宪法规定,并非规范思维的产物,而是决断思维的产物。当中国从一个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它所面临的不仅是何为统治合法性的问题,更涉及到国家治理技术的问题。

通过这一解释,第25条成为一个具有全面涵盖力的宪法规范。为此,一个合理的人口数量对于国家安全非常关键,因为人口数量过多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人口数量过少则使得国家经济衰弱、对外安全失去保障。

如前所言,家是人口的生活单位和基本构成单元,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治理也可以称为广义上的人口治理。人口治理既包括控制生育,也包括鼓励生育。表面看来,第25条确实具有鲜明的特性,明确将计划生育规定到宪法之内,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有此先例。卢梭在其《政治经济学》中指出,经济一词的词源是希腊文居家和法律,原意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对家庭进行明智而合法的治理。

这一国家既非古典城邦,也非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精神实体,而是家政的理性化和公共化。与其说它们是经济学,不如说它们是针对一门独立的事务而提出的新方法。

具体地说,要有足够的知识能力,可以在国家理性:家庭自治:个体自治之间寻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点,使公民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达致平衡。在他看来,所谓的现代国家治理,指的正是从家政转变而来的一种理性化的人口治理。

如果说人民统治——民主程序——自由权是一个逻辑序列的话,人口——安全——治理则是同一国家法律体系内的另外一个逻辑序列。也就是说,当此之时,现代国家出现了。

只有从人口与家的思路出发,才可更为完整全面的理解现代性。同理,经济活动进入现代则分化为两个虽有不同却密不可分的层面,一个是以自由个体为基本单元的市场经济,另一个则是以家为生产单位和基本构成单元的人口公共治理。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完成家政的现代化,即便宣称人民统治,仍旧不能说是现代国家。然而,这种规定实际上仍旧是西方现代性的表达,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激进的表达。

对于后者来说,人口治理的目标乃是为了维持一个卫生健康的、对内经济富足的、对外抵御侵略的人口。然而,历数各个时期宪法或准宪法,无不径直以某一国外宪法为蓝本,鲜有考虑共同体自我生活者,即便有之,相关条文亦常为人所忽视。

自计划生育入宪不觉已是三十年,整个中国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相关数据显示,人口形势已经进入新的时期,调整人口治理目标势在必行。

这门独立的事务就是人口治理。鉴于宪法的稳定性,原有的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可不修改,而采用扩大解释为国家实行人口治理。